当前位置:首页 > 注税研究
 

税法讲座:第四讲 税收法律救济 第三章 税务行政赔偿
日期:2004-09-10 浏览次数: 来源:江苏国税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第一节 税务行政赔偿概述

  一、税务行政赔偿的概念

  税务行政赔偿是指税务机关作为履行国家赔偿义务的机关,对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给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代表国家予以赔偿的制度。

  国家赔偿,顾名思义就是以国家为赔偿主体的侵权损害赔偿。但显而易见,国家赔偿的费用虽然由国家负担,国家本身却无法履行赔偿义务,必须有机关代表国家履行赔偿义务。由于国家机关部门众多,各自的职能也不同,可能发生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职务违法行为也会多种多样,很难确定由某一个固定机关代表国家履行赔偿义务,而只能按照谁侵权谁代表国家进行赔偿的原则确定履行国家赔偿义务的机关。 这也正是税务行政赔偿存在的原因。

  二、税务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1、税务机关及其工作在职务违法行为。这是构成税务行政赔偿责任的核心要件,也是税务行政赔偿责任存在的前提,所谓职务违法行为,包括两层含义,其一,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履行税收征收管理职责的过程中,其二,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如果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合法行使职权,对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例如,税务机关依法对未按其限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的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被 查封、扣押、拍卖的财产为纳税人与他人共有,对该纳税的财产共有人合法权益所遭受的损害,税务机关应给予的是税务行政补偿,而不存在赔偿问题。

  2、存在对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事实,这是构成税务行政赔偿责任的必备要件。如果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没有侵犯纳税人的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侵犯的是非法利益,均不发生税务行政赔偿。这里的损害事实指的是实际发生损害,对尚未发生损害,税务机关没有赔偿义务。

  3、税务机产有为其工作人员职务违法行为与现实发生的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即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逻辑上的直接关系。如果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各时虽然有违法行为,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也受到损害了,但是这种损害却不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引起的,税务机关没有赔偿义务。

  三、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

  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有对仅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提出赔偿要求的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可分为以下几类:

  1、受害的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作为税务机关及税务工作人员职法行为的直接害者,他们有要求税务生政赔偿的当然权利。

  2、受害公民的继承人,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当受害公民死亡后,其权利由上述人继承。

  3、承受原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当受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由其承担者继承。

  四、税务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

  1、一般情况下,哪个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害纳税人的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该税务机关就是履行赔偿义务的机关。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共同违法行使职权侵害纳税人和其它税务机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则共同行使职权的税务机关均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有机能对其中任何一个提出赔偿请求。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同菜同违法行使职权侵害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税务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之一。不得拒绝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要求。

  2、经过上级税务机关行政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的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上级税务机关复议决定加生损害的,则上级税务机关加重损害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3、应当履行赔偿义务和税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行使被委托的税收征收管理职权,侵害纳税人的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出委托授权的税务机关是履行赔偿义务的机关。

  五、税务行政赔偿的请求的时效

  依据国家赔偿法规定,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请示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如果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的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六、取得税务行政赔偿的特别保障

  依据国家赔偿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不得向该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七、涉外税务行政赔偿

  依据国家赔偿法规定,涉外国家赔偿适用国内赔偿的有关法律规定。但是,如果外国人、外国企业的组织的所属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该国国家赔偿的权利不予保护或者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实行对等原则。涉外税务行政赔偿也适用这一原则。

  八、国家赔偿法的溯及力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国家机法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经依法确认的,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部分,适用当时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规定予赔偿。

  税务行政赔偿适用上述原则。

  
               第二节 税务行政赔偿范围

  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税务机关对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给受害人造成的哪些损害予以赔偿。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暂将损害赔偿的范围限于对财产权和人身权中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的损害,未将精神损害等列入赔偿范围。如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仅给受害人的名誉权、荣誉权等造成损害的,由侵权机关在授权影响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而不给予经济赔偿。此外,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的损害赔偿仅包括对直接损害的赔偿,不包括间接损害。总的来讲,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较小。这是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

  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

  一、侵犯人身权的赔偿

  1、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剥夺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人身自由的。剥夺、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只能由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和军队保卫部门依法实施,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无权剥夺、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应当注意,税务机院及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剥夺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与公安机关的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的行为不同。“违法”是指法律规定了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的措施,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实施,但实施过程中违反了法律规定;“非法”是指行政机关本无权采取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但却非法拘禁公民或者以其他方式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2、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3、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造成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  

  1、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征收税款及滞纳金的;

  2、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违法实施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的。

  3、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财产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的。  

  4、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5、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造成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税务机关不承担始偿责任的情形

  一般情况下,有损害必赔偿,但在法定情况下,虽有损害发生,国家也不予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税务行政赔偿的例外情形包括:

  1、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国家之所以对行政侵权行为负责,承担其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在于这种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是代表国家作出的。对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国家当然不能承担责任。因此,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非职务行为对他人造成的损害,责任由其个人承担。区分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标准是看行为人是否在行使职权,而不论其主观意图如何。  

  2、因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在损害不是由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引起,而是由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自己的行为引起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不承担赔偿义务。但如果出现混合过错,即损害的发生,受害人自己存在过错,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存在过错,应根据双方过错的大小各自承担责任。此时,税务机关应承担部分赔偿义务。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一般这是指损害已通过其他方式得到补偿等,如获得保险公司赔偿。

                第三节 税务行政赔偿程序

  税务行政赔偿的程序由两部分组成,一是非诉讼程序,即税务机关自行解决税务行政赔偿问题的内部程序;二是税务行政赔偿诉讼程序,即司法程序。

  一、税务行政赔偿非诉讼程序

  (一)税务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

  依据国家赔偿法规定,税务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负有履行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这是税务行政赔偿的必经程序。税务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未知数,可以是一项,也可以是数项。这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违法行为的损害后果而定。在共同职务违法行为侵害赔偿案件中,赔偿请求人有权向其中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收到赔偿请求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先予全部赔偿,而不仅是赔偿自己致害的那一部分。这是因为受害人所受损害是它们共同职务违法行为所致,它们对赔偿义务负有无限连带责任。如果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在要求税务行政赔偿的同时,还要求上级税务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致害的职务行为违法或者要求撤销该行为,这也可以在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税务行政赔偿请求。

  (二)赔偿请求的形式

  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要求税务行政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3、申请的年、月、日。  

  如果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三)对税务行政赔偿请求的处理  

  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赔偿请求后,负有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法定的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给予赔偿;逾期不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在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税务行政赔偿诉讼程序 

  当税务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时,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进入税务行政赔偿诉讼程序。应当注意,税务行政赔偿诉讼与税务行政赔偿非诉讼程序中规定的可以在提起税务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税务行政赔偿请求的情形不同:

  1、在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无须经过税务机关先行处理,而税务行政赔偿诉讼的提起必须以税务机关的先行处理为条件。

  2、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税务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而税务行政赔偿诉讼可以进行调解,因为税务行政赔偿诉讼的核心是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的损害是否应当赔偿,应当赔偿多少,权利具有自由处分的性质,存在调解的基础。

  3、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在税务行政诉讼中,被告即税务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而在税务行政赔偿诉讼中,损害事实部分的举证责任不可能由税务机关承担,也不应由税务机关承担。

  三、税务行政追偿制度

  税务行政追偿制度是指违法行使职权给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主观有比较严重的过错,如故意和重大过失,税务机关赔偿其造成的损害以后,再追究其责任的制度。它解决的是税务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履行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在赔偿受害人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费用。由此可见,税务行政迫偿实际上是一种制裁,它是对违法行使职权的机关工作人员的惩罚。规定迫偿制度是为了促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克尽职守,防止其滥用职权。国家赔偿法还规定,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还存在一个针对赔偿义务机关的类似于追偿的制度。依据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规定,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赔偿的,或者超过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赔偿的,同级政府可以责令该赔偿义务机关自行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四节 税务行政赔偿方式与费用标准

  一、税务行政赔偿方式

  税务行政赔偿方式是指税务机关代表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形式。依据国家赔偿法规定,税务行政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如果赔偿义务机关能够通过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实施国家赔偿的,应当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一)支付赔偿金

  这是最主要的赔偿形式。它既可以是针对财产权损害的赔偿也可以是针对人身权损害的赔偿。支付赔偿金简便易行,适用范围广,它可以使受害人的赔偿要求迅速得到满足。

  (二)返还财产 

  这是对财产所有权造成损害后的赔偿方式。返还财产要求财产或者原物存在,只有这样才谈得上退还财产。返还财产所指的财产一般是特定物,但也可以是种类物,如罚款所收缴的货币。

  (三)恢复原状  

  这是指对受到损害的财产进行修复,使之恢复到受损前的形状或者性能。使用这种赔偿方式必须是受损害的财产确能恢复原状且易行。

 
  二、税务行政赔偿的费用标准  

  (一)侵害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人身权的赔偿标准

  1.侵犯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所谓上年度,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按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数额,应当以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计算。年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学为准。

  2.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商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

  3.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4.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元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上述规定的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末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到18周岁为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为止。

  (二)侵害财产权的赔偿标准  

  1.违法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的,应当返还税款及滞纳金。有人认为,这种情况,还应以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的行为依法被确认为违法行为之日的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给付赔偿请求人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自赔偿请求人收到税务机关开具的缴款凭证之日起,至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的行为依法被确认为违法行为之日止。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因为,利息损失是最明显的直接损失。更为重要的是,由于法律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解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的规定,不赔偿受害人利息损失不符合公平的原则。

  2.违法对应:予出口退税而未退税的,由赔偿义务机关办理退税。 

  3.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或者违犯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4.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赔偿金。

  6.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7.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款项。

  8.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按照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级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赔偿费用由国家税务总局作出年度预算,向财政部申请核拨。各级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赔偿费用由省级财政负担。

【返回顶部】 【打印本稿】 【关闭本页】
 
 
  最新信息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