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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划会员制运营必须真实合法
日期:2005-12-31 浏览次数: 来源:江苏国税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以下简称“165号文件”),对13个涉及增值税如何缴纳的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中“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虽然仅有二十几个字,却引起了纳税人的高度关注。

  有关人士认为,此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一个难题: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这个问题往往弄得纳税人无所适从。现在165号文件明确规定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方便了基层税务机关的执法,增加了税法的透明度,减少了税企纠纷。一位税务律师指出,此规定在为税企双方提供便利的同时,还为纳税人将增值税税负转化为营业税税负开启了一条通道,纳税人因此有了更大的税收筹划空间。但是,可以预见的是,今后税务机关也会更加重视纳税人利用此规定的避税行为。因此,纳税人应全面把握税法的精神,注意风险,不要采取恶意避税的行为,以免遭受处罚。

  会员费收入该缴什么税

  今年初,记者曾听说过这样一个案例:北方某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专营汽车维修、保养等业务。由于市场竞争非常激烈,该公司为了维系好老客户,发展新客户,决定推出会员服务制度。车主每年向该公司交纳1500元的会员费后,即可享受公司提供的免费救援、换季免费车辆检查服务;汽车维修保养时享受配件、工时费8折的优惠。该制度一经推出,便受到用户的青睐,短短几个月内公司就发展了200名会员,经营业绩不断上升。正当准备继续大力发展会员时,公司就收取的30万元会员费如何纳税犯了愁。

  据该公司人士介绍,他们从事的是汽车修理服务,按增值税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成立后就被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取得的汽车修理收入按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取得30万元的会员费收入后,公司内部就该笔收入如何纳税进行了测算:如果按惯例缴纳增值税,因为基本没有进项可抵扣,30万元的会员费收入要缴纳5万多元的增值税,公司税负较重;公司收取会员费的目的主要是为用户提供免费救援、换季免费车辆检查服务,这类业务可以算得上是“服务业”,如果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30万元会员费需缴纳的税款就变为1.5万元,公司税负大大减轻。通过测算,公司认为缴纳营业税划算,于是就向地税机关咨询,这30万元会员费能否缴纳营业税,地税机关的答复是“可以”,于是该公司选择了缴纳营业税。

  没想到时隔不久,国税机关对该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认为该公司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30万元会员费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必须缴纳增值税。

  于是,该公司陷入了两难境地:30万元会员费收入已经缴纳了营业税,地税机关不可能退回;而不按国税机关的要求缴纳增值税,则会面临罚款、支付滞纳金等严重后果!于是,公司向一些税务中介机构求助,中介机构翻遍税收法规也没有找到足以说服税务机关的依据。

  北京永信永税务师事务所有关人士分析,165号文件的上述规定,正是针对商场、汽车服务公司以及一些采取会员制销售方式的企业,其收取的会员费收入缴什么税规定不明确这一问题而制定的。随着市场竞争的白热化,商家的促销方式日益更新。近年来,会员制得到广泛发展。不仅娱乐业、服务业推出了会员制,不少商业零售、修理企业也纷纷推行会员制服务。比如一些商场向客户收取会员费后发放会员卡,客户持卡消费时可以享受打折购买商品的优惠。但是,新的业务形式带来了新的税收问题:商业零售、修理企业一直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其经营收入一直缴纳增值税。会员费收入属于经营收入还是提供营业税应税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应该缴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对这些问题,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和纳税人往往有不同的看法,导致很多争议的产生。165号文件明确规定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后,类似的争议就会消除,这极大地方便了税务机关执法和纳税人依法纳税。

  有关人士介绍,增值税纳税人向客户收取的一些费用是缴增值税还是营业税,长期以来就争论不休,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不断发展的情况也在不断对该问题进行明确,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就向供应商收取的费用缴纳营业税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前些年,沃尔玛公司应一些厂家和供应商要求,在商场内为其提供场地、服装和灯箱等,供其进行商品的展示、广告宣传等各种促销助销活动,还为厂家和供应商提供制作条码等服务,为此沃尔玛向厂家和供应商收取了场地费、促销费、展示费和条码服务费等,有关税务机关对沃尔玛公司收取的这些费用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产生了争议。于是深圳市国税局向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作出批复:该公司取得的上述收入,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第二条所称“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收取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从1997年开始,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出现了大量平销行为,所谓平销,即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他们这样做的目的是逃避国家税收:商业企业降低了销售价格,减少了销售收入,因此减少了应纳的增值税税款。由于平销行为不仅造成地区间增值税收入非正常转移,而且具有偷税、避税因素,给国家财政收入造成损失。为堵塞税收漏洞,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出台,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出台的目的是限制纳税人的平销行为,但在实际征管中,一些税务机关最大限度地利用了上述规定,对纳税人进行的非增值税应税行为一概征收增值税,加重了纳税人税负,限制了正常的业务形式发展,因此才出现了上述沃尔玛案例。

  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从以上政策发展轨迹可以看出,财税部门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的规定越来越明确,将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并且向用户提供一定劳务取得的收入排除在增值税征税范围之外,符合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不征增值税的规定,则进一步放宽了政策限制。

  利用新规筹划要有“度”

  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不征增值税的规定出台后,一些专业人士对此规定的可筹划之处进行了讨论。

  某税务师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认为:由于现行增值税税率和营业税税率存在差异,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大多为17%,商业小规模纳税人为4%,工业小规模纳税人为6%,而服务业营业税税率为5%,比一般纳税人和工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低,因此客观上会发生一些增值税纳税人将增值税应税收入转化为营业税收入的现象。比如上面提到的汽车服务公司,由于汽车修理收费很大一块是人工费,而这种费用无法取得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实际税负较高。如果该公司进一步提高会员费标准,给予会员更多的配件和工时费优惠,则会进一步减少缴纳增值税的修理收入,减轻增值税税负。

  同理,一些价格高、面向特定人群销售的商品,比如保健、治疗用的医疗器械,其销售厂家也可能采取会员制的方式,压低商品销售价格,提高服务费用,以减少商品销售额,降低增值税税负。

  记者在不少地方看到,现在治疗慢性疾病的免费体验馆非常多,也非常红火。记者所在小区就有一家,每天有上百人去免费体验。据记者了解,该馆是由生产医疗器械的厂家设立的。开始的时候,完全是免费体验;时间长了,当体验者对其医疗器械有所依赖时,公司就要求体验者购买其医疗器械,或者交费成为其会员。

  体验馆推销的医疗器械很贵,最低价格达到近5000元一台。公司声称,如果成为其会员,可以依3000多元的优惠价格购买医疗器械,公司还提供上门指导服务。5000元的商品变成3000多元,差额自然需要靠收取会员费来弥补。这样做对企业有利:按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不征增值税的规定,其收取的会员费转而缴纳营业税,税负要降低很多。因为像这样的医疗器械,其生产成本也就数百元,增值税进项税额很小,若全额缴纳增值税,企业税负很重。

  有关专家提醒,对任何税收政策的筹划应用,必须在真实发生业务基础上,按照合法合理的原则进行。如果纳税人无限度地利用政策恶意避税,则必然会受到税务机关的调查甚至处罚。比如,如果纳税人利用上述手段大大压低产品销售价格,必然会降低产品销售利润,而当某厂家的产品利润率低于同行业水平时,税务机关就有权力按规定的利润率对其销售价格重新核定,追缴税款;有的甚至会被视为偷税,给予更重的处罚。这是纳税人同样需要高度重视的问题。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05.12.26   邹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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