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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税收相关法律知识讲座讲义
日期:2007-04-21 浏览次数: 来源:江苏国税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最新税收相关法律知识讲座讲义
 
第一节 税收保全措施的若干法律问题

  开篇案例

  某市国税局对该市某个人独资家具公司进行税务检查过程中得知,该公司刚在外省接到一大笔业务后,便立即向公司场地的出租方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退租手续即将办理完毕,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已迁往外地。

  税务机关认为该公司存在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遂责令该公司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后在期限内发现该公司的车辆,办公用品全部被悄悄转移,于是税务机关立即责成该公司提供纳税担保。该公司按要求填写了纳税担保书,并提供该市某区经贸局下属的经济研发部为其提供担保。但税务机关认为担保人资格存在问题,未予认同。在该公司不能再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况下,该国税局报经局长批准,书面通知银行冻结了该公司银行账户,但此时发现其账户已无资金可冻结,税务机关遂通知相关税务机构冻结了该公司投资人个人的储蓄存款。

  该公司对税务机关税收保全措施不服,认为规定的纳税期尚未届满,税务机关又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其逃避纳税义务是故意,且该公司也按要求依法提供了纳税担保,不应当对其实施税收保全。即使实施保全,也只能针对公司,而不应冻结个人的储蓄存款,这一做法侵害了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于是该公司及投资人联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税务机关采取保全措施的前提是什么?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 避纳税义务行为的”。

  二、纳税担保的生效要求是什么?

  第一是担保形式。

  第二是保证人资格。

  第三是提供纳税担保的程序。

  三、税收保全措施方式有哪些规定?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四、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和财产价值如何确定?

  案例:有一个装潢个体户,在2003年6月至10月期间,未进行正常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检查后认定其应缴税款及滞纳金8.2万,责令其限期缴纳,但该个体户在限期内仍未缴纳。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对其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依法向房地产户籍登记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该个体户一套价值8万元(经评估)用于个人投资的酒店公寓房。发出协助通知书时发现,该个体户正将该房产过户。

  二、依法扣押该个体户一套价值5000元的刻字机。

  三、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在该个体户个人教育储蓄账户中划扣人民币5000元。

  对税务机关上述强制执行措施,该个体户提出如下异议:

  一、酒店公寓已过户他人,不应强制执行。

  二、刻字机是其生产经营所必需的生产工具,教育储蓄里的存款是孩子接受义务教育所必需的费用,不应被扣押、查封。

  三、税务机关划扣的款项及查封扣押的财产整体价值超过应纳税款。

  税务机关的解释是:

  一、酒店公寓虽然正在办理过户,但尚未办理完毕,所有权仍属该个体户。

  二、因考虑到拍卖查封需要开支以及拍卖变卖而会导致财产实现价值下降,为确保国家税款足额入库,故查封扣押财产的价值应适当高于应纳税款。

  三、对刻字机的查扣以及教育存款的划扣,是在该个体户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由于双方对此分歧较大,最后进入了行政诉讼程序。

  首先,从这一案件中可以看出,该酒店公寓房是该个体户用于投资的产权公寓房,不是他和他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因此税务机关可以针对该房采取税收强制措施。

  其次,扣押刻字机及划扣教育储蓄存款的行为是不妥的。

  最后,关于查封扣押财产的价值与应纳税的关系问题。

  第二节 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问题

  一、什么是代位权

  某市有一家体育用品公司,应缴纳增值税55万余元,始终拖欠不缴。由于这家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一直未能清缴。2002年5月,该市国税局稽查局通过调查取证,发现这家体育用品公司享有百货公司到期债权11万余元,但这家体育用品公司一直没有主张权利。稽查局便决定行使税收代位权。

  2002年6月,市国税局稽查局以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百货公司为被告,提起税收代位诉讼。法院在判决中认可了国税局稽查局的代位权。判被告百货公司直接向原告支付11万余元。4000多元的诉讼费用也由被告承担。
所谓代位权,是指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而对国家税收债权造成损害时,税务机关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替纳税人行使债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从而实现债权。

  二、代位权的成立应当具备的条件

  1.纳税人欠缴税款。

  2.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3.纳税人必须有对第三人债权的存在。

  4.纳税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

  5.纳税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也就是税收代位权诉讼的客体必须适当。

  三、什么是撤销权

  某个体户华某自己出资在临街建造一座二层门头房,经营铝合金装潢业务。该个体户也依法办理了个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等手续。但由于没有建立账簿,无法进行规范的会计核算,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实行定期定额的税收管理办法,每月核定税款800元,华某一直按期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002年2月,华某把门头房交给自己的弟弟打理。华某的弟弟接手后,一直没有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主管税务机关多次派人找到华某催缴,华某以种种借口拖延。截至12月份,共计欠缴税款8000元。

  2003年1月,华某将自己的铝合金装潢门店无偿转让给其弟弟经营。税务机关得知消息后,找到华某让其缴清8000元欠税,华某以自己身患重病不能经营,并且已经将铝合金装潢门店无偿转让给自己的弟弟为由,拒绝缴纳欠税。税务机关催缴无果后,便将华某起诉到当地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华某的转让行为。
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支持税务机关的诉讼请求,撤销华某无偿转让铝合金装潢门店的行为。

  所谓撤销权,就是税务机关对于欠税的纳税人所作出的不正当处分其财产,从而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四、撤销权成立的条件

  客观条件必须是纳税人实施了有害税收债权实现的行为。

  主观条件是指,只有纳税人实施处分行为或者纳税人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时具有主观恶意的,税务机关才能行使撤销权。

  五、在行使撤销权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一,无偿转让的行为必须已经成立,且实际造成损害国家税收的后果。

  第二,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须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查。

  第三,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并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纳税担保措施的若干法律问题

  开篇案例

  某市一粮油食品公司2001年度将价值50万元自产产品作为职工福利发放给了公司职工,但该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销售总额时没有将这笔用于职工福利的部分款项包括进去。

  2002年市国税局在对该公司检查中发现这一情况,便作出限粮油公司应于两个月内补缴税款的决定,为防止税款不能按时入库,税务局责令粮油公司提供纳税担保,经粮油公司联系协商,由该市另一烟酒公司作为担保,烟酒公司与税务局签订了《纳税担保书》。

  补税期满后,粮油公司因亏损严重,暂时无力缴纳所欠税款,税务机关便要求纳税担保人烟酒公司履行纳税担保义务,缴纳粮油食品公司所欠税款。烟酒公司履行了纳税担保义务后,向粮油食品公司追偿这笔其担保的税款,粮油食品公司负责人已更换,以无力偿还为由拒绝给付,烟酒公司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粮油食品公司给付担保款项。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烟酒公司与粮油食品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判决粮油食品公司给付烟酒公司担保款项。

  一、纳税担保措施——纳税保证

  纳税保证,是指纳税保证人向税务机关保证,当纳税人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缴清税款、滞纳金时,由纳税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行为。

  二、纳税担保措施——纳税抵押

  纳税抵押,是指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

  三、纳税担保措施——纳税质押

  纳税质押,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税务机关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

  四、纳税担保措施——纳税保证金

  纳税保证金。税收征管法第42条规定,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令其提交纳税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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