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税协发[2013]11号
各团体会员、执业会员和省税协办事处:
现将《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年度检查工作实施办法》(见附件)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年度检查工作实施办法
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二○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
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年度检查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自律管理,规范会员的业务活动,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4号)、《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年度检查工作实施办法》(中税协发[2009]031号)和《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实施办法》(苏税协发[2012]3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税协”)开展的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对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办法,诚信执业、履行会员义务情况进行的自律性管理检查。
第三条年检工作对象为省税协团体会员(包括分支机构)和个人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年度检查工作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年检年度为上一年度7月1日至本年度6月30日,存在重大问题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第五条年检工作由省税协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各市办事处负责本地区年检初审工作,未设办事处的地区由省税协具体安排。
第二章 年检内容
第六条年检具体内容包括会员执业资格、执业行为、是否遵从职业道德及遵循业务规范、执业准则,以及遵守协会章程等方面。
第七条对团体会员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执业资格
1、执业注册税务师和从业人员人数是否符合规定;
2、股东是否符合规定;
3、有无单独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4、是否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5、有无违反规定挂靠的注册税务师;
6、分所设立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违反规定挂靠的分支机构;
7、法定代表人、出资人、合伙人、注册资本、注册税务师、分所负责人变更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8、是否与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
9、向省税协和管理部门报送的各类报表资料是否属实(包括在“江苏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信息是否真实);
10、有无其他不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情形。
(二)执业质量
1、是否按照总局和省局文件规定的业务规范从事各类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
2、是否使用规定格式的业务约定书、工作底稿,并按规定签订业务约定书;是否按约定书内容为客户提供相应的服务;是否及时制作工作底稿或工作记录。
3、是否建立鉴证报告及工作底稿逐级复核、签发和档案管理等业务质量控管制度并有效执行。
4、鉴证报告是否客观、公正,报告形式、内容和附件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鉴证报告是否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出具并报备。
第八条对个人执业会员执业资格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执业年龄是否符合规定;
2、有无在其他税务师事务所或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的情形;
3、当年有无受过刑事处罚;
4、是否在工作中因犯严重错误而受到行政处罚;
5、检查年度是否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
6、是否存在一年内未从事注册税务师行业业务的情形。
第九条对团体会员和个人执业会员其他方面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有无恶意压价竞争行为或用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和承揽业务的情况;
2、有无与税务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单位发生不正当经济往来的情况;
3、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财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是否按规定提取、保管和使用职业风险基金;有无因偷税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情况;
4、有无故意隐瞒收入,少交或长期拖延应缴纳的会费;
5、有无发生其他损害行业形象的情形;
6、执业过程中有无重大质量事故;
7、有无拒绝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的情形;
8、有无违反其他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对已评定的“等级税务师事务所”,检查内容还包括《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2012年修订)》和《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的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团体会员分支机构在所在地参加年检,年检工作内容及程序参照团体会员;其年检情况纳入总机构一并汇总综合考评。
第三章年检方法和程序
第十二条自查(8月1日至8月20日)。
(一)团体会员和个人执业会员应根据《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年度检查工作实施办法》的要求,进行自查,并分别填写《团体会员年检登记表》(附表1)、《团体会员人员情况表》(附表2)和《个人执业会员年检登记表》(附表3)。
(二)自查结束后,团体会员将年检需报送的材料(本单位个人执业会员年检材料一并报送)报所在地省税协办事处,未设办事处的各市团体会员将年检材料报送至省税协指定地点。
1、团体会员年检报送以下材料(团体会员分支机构在报送年检材料时,不提交团体会员证):
(1)附表1 、附表2(一并报送电子稿);
(2)团体会员证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复印件;
(4)与执业会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给执业会员缴纳社会保险相关凭证的复印件(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
2、个人执业会员年检报送以下材料:
(1)附表3(一并报送电子稿);
(2)个人会员证原件。
第十三条初审(8月21日至9月10日)。
各市办事处对本地区会员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初审,未设办事处的会员年检材料,省税协派员就地初审。初审结束后,审核单位在附表1、附表2、附表3及《市团体会员及执业会员年检初审结论》(附表4)中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省税协附表4(一并报送电子稿)。初审主要核对年检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自查表格填报的逻辑性以及表格数据与省注税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的一致性。
第十四条案头审核(8月1日至8月20日)。
省税协汇集日常管理信息,进行集中案头审核,重点审核是否符合执业资质;是否按规定缴纳会费;是否按要求及时报备鉴证报告及说明;是否存在预警信息等问题。对于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省税协组织专家团队开展集中抽审。
第十五条实地检查(9月11日至9月30日)。
省税协对年检初审情况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和案头审核情况,组织检查组对部分会员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将检查报告和检查中形成的工作底稿及有关附件一并提交省税协,检查档案的所有权属于省税协。
第四章 检查结果的处理
第十六条省税协对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和检查工作底稿进行复核。确保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其陈述申辩和申诉的权利,交换意见后下达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办法,履行会员义务的,年检合格。
第十八条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省税协奖惩委员会按照《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实施办法》,视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报会长办公会审议后,下达处罚决定。团体会员分支机构受到处罚的,总机构一并处罚。
第十九条省税协责成受到处理的会员,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下达更高一级的处罚决定。
第二十条省税协以适当方式向各级税务机关和各会员通报检查结果,并将年检结果在本地区主要报刊及行业网站进行公告。
第二十一条年检的结果,将作为行业评比、等级评定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税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附表1:《团体会员年检登记表》
附表2:《团体会员人员情况表》
附表3:《个人执业会员年检登记表》
附表4:《市团体会员及执业会员年检初审结论》
4张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