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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新政落地,你准备好了吗?
日期:2018-01-1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2017年1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和《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均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两个公告落实《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中的相关规定,建立大数据监管体系,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


     一、行业监管更加细化

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5份文件,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的监管。其中,《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是基础性制度,奠定了加强涉税专业服务监管的制度基础;之后发布的其他文件则是配套文件,互为补充。《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主要是加强涉税专业服务的信用管理,促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依法诚信执业;《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则是通过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加强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执业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


     二、管理手段不断创新

随着两个公告的发布,税务机关对涉税服务行业的监管将进一步加强,监管手段也不断创新,具体可以用“一个思维、两个增加、一个减少”来概括。

以大数据思维加强行业管理。我国十分重视大数据战略,要求积极推动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快完善数字基础设施,推进数据资源整合和开放共享。国家税务总局近年来一直重视税收征管领域的大数据管理实践,并已通过金税三期的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涉税专业服务作为纳税服务的重要一环,对其管理亦离不开大数据。要实施大数据管理,首先就离不开数据采集和分析运用,48号公告和49号公告也就应运而生。

增加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报备义务。49号公告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于完成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和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次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这就意味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需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体系,优化自身的信息管理系统,增加相应的管理岗位,以便按时、完整地报备需要采集的业务信息。

增加省级以下税务机关的管理义务。48号公告规定,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标准,对管辖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价。信用评价管理涉及涉税专业机构的市场准入问题,今后将更加受到纳税人的关注,马虎不得。因此税务机关对涉税服务行业的监管需要坚持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

与前期下发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涉税专业机构报备的工作量有所减少。一是简化了要素采集的工作量。例如,49号公告规定,《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仅采集要素信息,业务委托协议的原件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留存备查;《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仅采集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专项业务报告的原件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留存备查,除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报送的外,无须向税务机关报送。这打消了业界关于信息报备后是否还能有效保护委托人商业秘密的疑虑。二是利用网络采集提升效率。49号公告规定,原则上应当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这提高了专业服务机构报备的效率。


     三、这些问题需要关注

由于涉税专业服务范围较广,服务形式也呈多样化,上述两个公告尚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厘清。

部门协作需进一步加强。税务师行业普遍呼吁,国家税务总局能尽快按照48号公告,建立与财政、司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代理记账协会等行业协会之间的工作联系制度和信息交换制度。这将有利于涉税专业服务的参与者在同一个起跑线上实现公平竞争,真正有效地规范涉税专业服务市场。

信用评价要支持组织创新。48号公告附件《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中规定,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未办理行政登记的,根据情节轻重,直接扣减100分~200分。实际操作中,存在部分集团母子公司形式的税务师事务所至今仍不能顺利办理行政登记的情况。因此,建议主管税务机关从扶持税务师事务所集团化发展的角度出发,结合行业现状,对集团母子公司形式的税务师事务所,以及部分创新组织形式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计算处理所采集的信用信息和自动生成信用评价时不予扣分。

实操细节有待明确。48号公告中提出,对达到TSC5级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税务机关采取激励措施,包括在税务机关购买涉税专业服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何为“同等条件”?类似问题还需进一步明确,以便基层税务机关可以遵照执行。同时,希望各省税务机关能够尽快组织对各涉税专业服务组织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培训,掌握操作程序和要求。例如在填报《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时,服务协议中哪些属于“服务协议摘要”等需要明确,以避免实际填报时可能出现的错误。

5个文件的相继发布,体现了国家税务总局运用大数据思维加强涉税服务专业组织管理的意图。随着这些文件的实施,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各级税务部门将形成一个闭环动态监管的生态圈,只有相互合作才能实现多赢。一方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需要加强管理、及时报备;另一方面,税务主管部门也要加大服务力度,让专业服务机构逐步适应报备信息的要求。双方应以保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为最终目的,更好地发挥涉税专业服务在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中汇江苏税务师事务所  孙洋

                                          2018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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