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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贯彻《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的通知

日期:2020-11-06 浏览次数:

 苏税协发〔2020〕57 号

各税务师事务所:

2019年度,中税协相继以〔2019〕002号文和〔2019〕040号文,下发了31项业务指引,2020年中税协又以(2020)35号文,下发了《企业重组税收策划业务指引》等4项业务指引。上述35项业务指引是围绕《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3号公告)明确的八项业务,结合行业实际,构建的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新体系中的一部分。中税协已将前31项“业务指引”整理成书《业务规范类·业务指引(一)》;后4项“业务指引”已公告于中税协网站(本通知见附件)。

现将涉税专业服务规范新体系的框架及贯彻要求分别说明如下:

—、涉税专业服务规范新体系框架的简要说明(附图)

整个服务规范分为四个层级。

第一层级,为《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2019年发布试行)。该“指引”,是指导税务师行业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基本规范,是制定涉税专业服务其他指引的基础和遵循。

第二个层级,包括《职业道德指引》、《职业控制指引》、《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等11项“业务指引”,目前已发布9项。

第三个层级,为涉税八项业务细分的具体业务指引。截止目前,已经发布25个。

第四个层级,是“业务指引”释义。目前尚未有发布。

二、目前仍适用的业务规范

由于“指引”的制定和试行是渐进的,考虑到实际工作的需要,尚在过渡性使用的规则文件有11个,分别是: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规则。

2、土地增值税鉴证清算业务规则。

3、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业务规则。

4、企业注销登记鉴证业务规则。

5、高新技术企业专项认定鉴证业务规则。

6、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鉴证业务规则。

7、税务咨询业务规则。

8、纳税风险评估业务规则。

9、海关委托协助稽查业务规则。

10、资本市场涉税服务业务规则—特殊税务处理合规性审核。

11、纳税争议代理业务规则。

这些过渡性文件,逐步会以新的“业务指引”替代。

三、贯彻涉税服务规范的要求

1、各税务师事务所要组织税务师和全体从业人员,认真学习研读业务规范指引,结合工作实际,深入理解并掌握“业务指引”的各项要求,在专业服务和质量复核控制中贯彻落实,提高涉税专业服务工作质量。

2、各税务师事务所要依据新版“业务指引”对本所各类业务名称进行规范,对报告模板引用依据进行修定。对照13号公告列示的八项业务,对本所涉税服务业务进行界定分类,并正确引用“指引”和“规则”。例如:对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审核业务,报告引用依据应是:《企业所得税暂行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指引》,而不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规则》。

3、各税务师事务所要切实提高业务报告质量,工作底稿要对审核过程中涉及的会计科目,按审核程序、审核过程、审核结论、抽审证据等逐步递进的方式进行归集和分类,真实地反映审核过程和审核轨迹,进一步提升税务师和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执业能力,推动行业涉税服务专业水平的提高。

4、结合专业实践,对“业务指引”在实际业务应用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以利修订完善。

附件1:业务指导目录.docx

附件2:31项指引及以往过渡规则.zip

附件3:关于印发《企业重组税收策划业务指引(试行)》等四项执业规范的通知.zip

                                  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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