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1-05-25 浏览次数: 字号:[ ]

苏税协发202123号

 

各税务师事务所、各税务师:

现将《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税务师事务所及税务师仔细阅读,遵照执行。

  

 

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2021年5月25日                

 

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税协)为加强我省税务师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一批高素质的专业性人才,更好地为行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人力资源,规范税务师(注册税务师)等涉税专业服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 第25号)、《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号)、《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和《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中税协发{2021}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税务师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参加继续教育是税务师权利和义务。税务师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学时,以保证税务专业知识不断更新,能力不断提升。

第三条  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省税协负责税务师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检查、考核工作。

第五条  事务所负责组织安排、督促本所税务师接受中税协、省税协和本所内部的继续教育,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和学时要求和管理

第六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从事涉税服务工作所需的税收、财会、金融、管理和涉税服务业务规范等相关专业知识;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基本知识。

第七条  税务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

(一)中税协、省税协组织的各类面授培训班。

(二)中税协网校举办的远程继续教育培训(包括直播)。

(三)中税协、省税协组织的学术会议、学术论坛、专题讲座等。

(四)税务师事务所组织的财税类培训。

(五)中税协、省税协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税务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

(一)执业税务师参加继续教育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按45分钟一学时计算)。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

(二)执业税务师每年完成参加中税协组织的继续教育应不少于32学时。

(三)执业税务师每年完成参加省税协组织的继续教育应不少于20学时。

(四)非执业税务师每年完成中税协网校继续教育应不少于10学时。

(五)六十五岁及以上者、税务局在职人员自愿参加继续教育,不做学时要求。

第九条  继续教育学时的确认标准:

(一)担任中税协、省税协组织的培训班授课人或参加专业论坛、专题演讲的演讲人,按实际的时间的4倍确认。

(二)参加中税协、省税协组织的执业质量检查、专家论证。每天确认4学时确认计算,每年最多40学时。

(三)参加中税协、省税协组织的课题研究、税务师行业执业标准制定和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制定的成员,按每个项目20学时确认。

(四)公开出版专业著作或在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上公开发表涉税服务专业论文,按每部或每篇40学时确认。

(五)参加财税相关专业的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当年可确认40学时。

(六)税务师事务所组织的内部培训,包含会议(研讨会、学术报告)按每天8学时确认。当年可确认24学时。

(七)经中税协、省税协认可的其他方式学时。

第十条  继续教育学时的自主申报:

(一)税务师本年度参加中税协、省税协组织的面授培训班和中税协网校继续教育,在不满规定的90学时的条件下,可在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自主申报学时进行充加抵免。

(二)自主申报学时抵免,需将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所长签字、盖事务所公章)照片一并提交,后由省税协培训部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  学时考核:

(一)未按照本办法完成继续教育的税务师,继续教育成绩查询结果为不合格。可在中税协网校补学完成(可补上一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

(二)六十五周岁及以上者、税务局在职人员可自愿参加继续教育,不做考核。

(三)税务师拒不接受继续教育,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根据2021年中税协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规定,省税协将向社会发布公告,并抄送省局税务机关,记入涉税服务从业人员个人信用档案,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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