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告公示
 

关于开展年度自律检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日期:2023-09-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苏税协发〔2023〕73 号

 

省税协各办事处、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为了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会员业务活动,现就省税协《关于贯彻中税协开展年度自律检查工作的通知》(苏税协发〔2023〕36 号)中年度自检工作补充通知。请各会员、省税协办事处按照文件要求,结合单位实际,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做好今年的年检工作,确保年检工作有序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程序

(一)自查(9月30日前)

1.年检对象为2022年12月31日前入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指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税务师)。

2.各会员根据年检要求开展自查,由单位会员统一填报《单位和个人会员年检自检表》(通过链接或扫描下方二维码)。

链接:http://t1.ink/f/vw03ej

3.省内分所由总所统一填报。

(二)初审(10月30日前)

1.省税协汇总自检信息后,按市下发至省税协各办事处初审。一是核对《单位和个人会员年检自检表》与“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江苏省注册税务师行业信息化系统”中的信息是否一致;二是核对年检自查信息是否属实并符合要求;二是核对纳税信用等级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等级是否异常。

2.初审完成后,将《(××)市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年检初审结论表》盖章扫描件报送至省税协会员部(邮箱:jsctahyb@163.com)。

(三)案头审核(11月30日前)

省税协秘书处相关部门汇集日常管理信息,进行集中案头审核。

(四)实地检查(9月至11月)

省税协和办事处组织检查组对部分会员实施实地检查。本次年检实地检查将与“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一并进行。

(五)公布年检结果(12月31日前)

二、相关说明

(一)年检所属期

由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调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二)年检对象

1.2022年12月31日前入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与行业报表一致)。个人会员填报数原则上不得超过行业报表填报的税务师人数。

2.单位名称、法人(负责人)发生变更的,按填报时点的信息为准。

3.个人会员(符合年检所属条件的)发生转所的,可以在原所参加年检,也可以在现所参加年检。如在现所参加年检的,需注明原所信息。请勿同时在两家事务所上报个人年检信息。

(二)表单填报对象

为避免总分所信息出现重复填报,省内分所的年检自检信息由总所统一填报。

(三)年检材料

仅需填报基础数据。

三、年检要求

(一)开展会员年度检查,是维护税务师行业秩序、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提高会员执业质量和职业素质的重要手段。各单位会员要认真学习省税协年检工作实施办法和通知精神,按照规定的年检内容和要求逐项自查,对照表格如实、准确填写并按时报送有关材料。

省税协在实地检查工作中抽审工作底稿时,各会员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主动予以配合。

(二)各办事处应认真组织、精心安排切实做好本地区的会员年检初审工作,要督促、提醒本地会员及时提交年检资料,认真审查,确保年检资料的真实、准确。在审查材料过程中,如发现会员有违规、虚假和不符合年检要求问题的,应在报送省税协的表格材料中清楚注明,对未参加年检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要在上报表格中注明并标注原因,以便省税协确定实地年检对象和出具年检处理意见。

(三)省税协《关于贯彻中税协开展年度自律检查工作的通知》(苏税协发〔2023〕36 号)中已有要求的,按文件要求执行。

(四)培训课时未达标的,请抓紧时间补齐,明年年检将按照省税协《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苏税协发〔2021〕23号)要求公布未达标情况。

 

附件:

1.关于贯彻中税协开展年度自律检查工作的通知(苏税协发[2023]36号).html

2.( )市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年检初审结论表.xlsx

 

 

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2023年9月13日  

 




【返回顶部】 【打印本稿】 【关闭本页】
 
 
  最新信息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