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

日期:2024-07-1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英文名称:The Jiangsu Certified Tax Agents Association,缩写JSCTA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税务师(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对全省行业进行自律管理。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诚信建设为根本,专业服务为优势,行业自律为依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坚持服务为本,为会员服务,为经济服务,促进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和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以下简称“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

第六条 本团体根据工作需要在各设区市设立办事处。各市办事处是本团体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9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行业法律、法规,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建言献策,反映会员意见、诉求,充分发挥税务师行业作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二)办理会员入会和变更登记,建立会员诚信档案并提供查询服务;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

(四)组织开展会员继续教育和专业业务培训工作,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业务援助;

(五)建立行业信息网络,提供专业信息服务;

(六)开展境内外专业交流活动;

(七)办理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和省税务局及其他国家机关授权和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是经税务机关行政登记并自愿加入本团体的税务师事务所。

个人会员是取得税务师(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并自愿入会的人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发放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举办的会议、培训、研讨等活动;

(三)使用本团体的网络和信息资源;

(四)获得本团体提供的业务援助;

(五)监督本团体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通过本团体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诉求;

(七)对本团体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八)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准则和业务规范;

(三)健全规范内部治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四)参加继续教育,提高专业素质;

(五)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和行业声誉;

(六)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七)按规定缴纳会费;

(八)按规定提供并及时更新维护基础信息,真实准确填报行业报表;

(九)参加本团体活动,支持本团体工作,接受并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及时办理退会手续,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1年不缴纳会费,经催交后,在30日内仍不缴纳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除名: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

(三)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被税务机关宣布行政登记证书无效;

(五)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除名或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等重大议题,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省税务局审查同意,报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优秀的职业道德品质,5年内无违法违纪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业绩突出,在本地区有一定影响力;

(三)关心行业发展,具有参政议政、建言献策水平;

(四)满足以下五项条件之一的优先推荐:

1、已进入各级政协、人大的税务师;

2、各地推荐的行业代表人士;

3、近5年来,被各级党委、政府、省税协授予的“先进党支部”、“先进税务师事务所”、“优秀税务师”等荣誉称号;

4、高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和税务师;

5、选拔为国家税务总局领军人才的税务师。

第二十二条 单位会员理事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名额分配;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副秘书长人选;

(五)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省税务局审查同意,报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秘书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2/3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勤勉尽职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下,经省税务局审查同意,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税务局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会长办公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和处理重要事项;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行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或受会长委托主持办理有关事项。

第三十九条 秘书处为本团体常设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负责本团体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二)拟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提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三)制定并落实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四)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五)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六)制定并实施加强秘书处建设的有关措施。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专门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省税务局审查同意后,报省民政厅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 事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设监事1名。监事年龄不超过70周岁,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产生或罢免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监事不得由本团体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兼任。

第四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并对会议决议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团体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五)向省税务局、省民政厅等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利息;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财务收支情况定期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五十条 本团体的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省税务局和省民政厅。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省民政厅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民政厅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

第五十七条 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省税务局审查同意,报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其宗旨而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省税务局审查同意后,并报省民政厅审查。

第六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省税务局的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向省民政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税务局和省民政厅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3年7月18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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